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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今(26)日三讀修正通過《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》,放寬公立機構研究人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行政職的教師,得兼任新創公司職務,不受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的限制。
教育部指出,現行因為受到國有財產法限制,公立學術研究單位的研發成果技轉後收入的股票處分程序複雜,導致學研單位不想收取合作的新創公司股票,但若要求對方支付現金,可能導致對方資金籌措困難,整體而言,影響了研究成果的產業化。
此外,公立研究機關的研究人員和教師許多都是產學實績優秀者,卻受限於拉皮費用《公務人員服務法》不得經營商業的限制,無法兼任董事協助產業發展。
三讀修正通過《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》,放寬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或公立研究機構從事研究人員,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,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、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任他項業務、經營商業的限制;惟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。
條文同時明訂,政府補助、委託、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,其研究發展成果的收入(含股票),得彈性處分及運用研究發展成果的收入,排除國有財產法的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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